记官都是女性,而且还很年轻。
他当然无奈,因为之前我几乎提不出任何新的证据,我的当事人更配合着我
只是重複着毫无意义的情绪发言,所以审判长认为只要维持原判就好,多开的这
几次庭都是浪费时间。
前面的制式流程跑完后,在书记官飞快的键盘打字声停止后,轮到我诘问证
人的环节。
题外话,书记官使用的追音输入法最快可以达到每分钟300多字!一片寂
静的法庭中听着书记官备感明显的键盘声其实也是一种享受。
「审判长,我现在可以请原告,同时也是证人的吴小姐,确定具结的法律效
果吗?」
我向审判长询问。
「之前我不是请她具结了吗?」
我对面的年轻美女检察官不耐烦地道。
「您只问吴小姐是否知悉虚伪不实的言论需要负法律责任,并没有告知确切
的法律效果。」
我微笑着看了看检察官。
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,我怀疑如果证人都知道伪证罪被判决有罪的刑度
,是否还有这么多人敢在法庭上扯谎?不过大家要弄清楚一点,如果是被告的话
,怎么扯谎都没有伪证罪的适用,因为被告没有自证己罪的期待可能性。
但关键就是今天吴美愉不是被告,因为证据少之又少,所以她也必须提供相
关的证言,这时候的她既是原告也是证人,便没有说谎的权利。
「要是检察官懒得说的话我可以帮您说。」
我打着哈哈,这句话书记官就懒得打了,并没有任何重要性。
「刑法伪证罪: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,证人、鑑
定人、通译于桉情有重要关係之事项,供前或供后具结,而为虚伪陈述者,处七
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检察官不耐烦地把法条背了出来。
「我补充一下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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